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推动协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分支机构党的建设工作由协会党组织负责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 协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协会不设立代表机构。
第七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工作人员为兼职。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协会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分支机构使用印章按协会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协会对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协会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2026年9月3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