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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2021-03-08 浏览量:97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福建省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因企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治理结构,因企制宜,加强分类指导。规范化建设标准涵盖了组织建设、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档案管理、职工满意度等方面内容,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一)》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标准(二)》重点适用于100人以上非公企业,100人以下非公企业可以参照。鼓励企业在实现“达标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按照“示范标准”要求争先创优,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影响、带动和不断提升全省企业民主管理水平。各级工会要根据规范化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指导有力、措施有效、制度有用的良好局面。

二、扎实推进确保目标实现

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也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工会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纳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和部署,作为全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20年全省已建工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80%达到规范化建设达标标准,非公企业特别是100人以上非公企业达到规范化建设达标标准的比例逐年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机制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运行程序更加规范,作用发挥更加有效。

进一步强化考查激励措施。各级工会要结合实际提出本地、本产业(系统)的推进目标和推进措施,建立必要的考查考核制度。企业工会要积极履行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推动企业行政健全完善本单位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让基层工会真正“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将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纳入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今后工会系统在开展推荐评选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等荣誉称号时,其所在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应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中的“达标标准”;达到“示范标准”的,应予以优先推荐。

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要对达到“达标标准”和“示范标准”的企业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省总工会每年对各地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对达到“示范标准”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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